官方:居民换购住房可退个人所得税,官方:居民换购住房可退个人所得税吗
2023-03-13 来源:你乐谷
正文摘要: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官方:居民换购住房可退个人所得税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来源 财政部网站
编辑 孟紫薇
流程编辑 刘伟利
官方:居民换购住房可退个人所得税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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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税收系列十三 作者:吴清亮
本期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改增,那么,营改增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怎样处理呢?
主要税政:对个人换购房个人所得税政策经历了以下变迁:
1、免税10年又11个月。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鼓励个人换购住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此项政策执行期限,自1999年12月2日至2010年10月1日。
2、不再减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二条,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从应用税收政策调节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情况来看,可谓是此一时,彼一时,1999年前后鼓励个人换购住房,现在多措并举控制个人频繁换购住房,其本意还是为了抑制过份炒作房市。
注意事项:
1、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现行有效。在这里,请留意“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有两个原则:一是对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二是对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3、“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4、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笔者在此提醒广大城乡居民,如果确实要换购房的要统筹兼顾,注意规避税收风险。
附件:税政清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16]43号 发文日期:2016-04-25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知(略)
发文字号 财税[2010]94号 发文日期 2010-09-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7]33号 发文日期:2007-07-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如何准确把握“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等问题。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08号 发文日期:2006-07-18 有效性:全文有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本文件现行有效。
相关内容:文件中的第五点“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关于换购房“纳税保证金”问题应当废止。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9]278号 发文日期:1999-12-02 有效性:条款失效
相关内容: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定,此条款自2010年10月1日起废止。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官方:居民换购住房可退个人所得税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来源 财政部网站
编辑 孟紫薇
流程编辑 刘伟利
官方:居民换购住房可退个人所得税相关阅读:
请关注:营改增后1年内换购房不减免个人所得税
请关注:营改增后1年内换购房不减免个人所得税(清亮税政第17期)
二手房税收系列十三 作者:吴清亮
本期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改增,那么,营改增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怎样处理呢?
主要税政:对个人换购房个人所得税政策经历了以下变迁:
1、免税10年又11个月。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鼓励个人换购住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此项政策执行期限,自1999年12月2日至2010年10月1日。
2、不再减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二条,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从应用税收政策调节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情况来看,可谓是此一时,彼一时,1999年前后鼓励个人换购住房,现在多措并举控制个人频繁换购住房,其本意还是为了抑制过份炒作房市。
注意事项:
1、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现行有效。在这里,请留意“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有两个原则:一是对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二是对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3、“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4、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笔者在此提醒广大城乡居民,如果确实要换购房的要统筹兼顾,注意规避税收风险。
附件:税政清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16]43号 发文日期:2016-04-25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知(略)
发文字号 财税[2010]94号 发文日期 2010-09-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7]33号 发文日期:2007-07-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如何准确把握“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等问题。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08号 发文日期:2006-07-18 有效性:全文有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本文件现行有效。
相关内容:文件中的第五点“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关于换购房“纳税保证金”问题应当废止。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9]278号 发文日期:1999-12-02 有效性:条款失效
相关内容: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定,此条款自2010年10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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